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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人居海外5年失投票权 上诉庭推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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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海外侨民可投票被指对选民不公平。

安省上诉法庭周一裁定﹐容许旅居海外超过5年的加拿大侨民投票﹐拣选国会议员﹐对定居加拿大的选民不公平。

上诉庭以不一致的票数﹐推翻一项判决。根据那项判令﹐超过100万名长居海外的加拿大侨民有权投票。

上诉庭认定﹐在加拿大的「社会合约」下﹐公民参与法律﹐因為他们透过选票﹐有制订法律的发言权。

法官斯特拉西(George Strathy)在裁决书中说﹕「容许非居民投票﹐他们就能参与立法程序﹐那些法律影响加拿大居民的日常生活﹐但对侨民个人生活影响不多﹐或是没有实际的影响。在那样的情况下﹐社会合约受侵蚀﹐法律的合法性也会减低。」

斯特拉西说﹐《加拿大选举法》有关部分旨在强化政府体制﹐它侵犯海外侨民的权利﹐却有道理﹐可在自由和民主社会立足。

上述诉讼案由两名旅居美国的加拿大公民提出﹐一人是满地可土生男子杨杰米(Jamie Duong)﹐另一人是多伦多土生男子弗兰克(Gillian Frank)。

他们挑战宪章﹐指5年期限没道理﹑武断。两人均说﹐他们离开加拿大﹐在美国居住﹐因為他们有求学和就业机会﹐他们对加拿大仍有强烈的归属感﹐它的未来与他们也有关联。

去年5月﹐高等法院法官彭尼(Michael Penny)推翻海外侨民投票禁令﹐指屠杀案杀手有权投票﹐但关注加拿大国事的长期海外侨民没有。

他又说﹐加拿大税务法可向海外侨民徵税。上诉庭说﹐彭尼的判决受保守党的言论影响﹐以為海外侨民的联击﹐与加拿大居民不一样。

加拿大公民旅居海外逾5年﹐即丧失投票权﹐相关法案在1993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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