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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移民官判断合理 法官驳回当事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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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官在判词中表示,公安部下达的驱逐令,是由移民官员和公安部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做出的行政决定,因此做出决定的人,确实应该有充分理据来证明自己依据专业和经验做出合理决定。在本案中,法庭要考虑两项决定因素,一是相关决定是否有充分“合理性”,二是做出决定的程序是否公平公正。

法官表示,不认同当事人对上述两点的质疑。当事人抵达加拿大时没有永久居民签证,宣称自己是临时居住,公安部认定当事人在其合法居留期结束时不会离开加拿大。核心问题是公安部得出这一认定是否合理。

指事主居留意图明显

法官指当事人持有7年多次入境签证。在当事人理解,只要他访问加拿大的目的是临时性,这签证就给予他在加国居住的权利。或者说他只计划在加拿大居住4年,因此可以说自己持有的有效访问签证,是合法在加居住的文件,因而公安部的驱逐令是不合情理的。

法官表示,不同意当事人这一看法,临时访问签证只允许访客在加拿大连续居住6个月,除非再申请并被批准延期居留,当事人有义务在居留期结束时离开加拿大。

移民部和公安部官员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认定当事人不会这样做,法官认为结论是合理的。当事人带着8个大旅行箱,装着可以合理认为是他们全部的家当。当事人辞去在中国工作,卖掉房屋和汽车,这些都可令移民部和公安部官员合理推定,当事人在未持有合法永久居留证件的情况下,存有在加拿大永久居留的意图。法官又指,当事人妻子所持有的学生签证在2017年6月30日到期,当事人宣称妻子有意在毕业后申请3年工作签证,但法庭纪录并没有显示其妻已经开始申请工签,这意味着她在6月30日之前也必须离开加拿大。这就更难解释,如果当事人一家不打算非法在加拿大永久居留,他们何以在加拿大居留资格如此不确定的情况下,切断了原居地一切联系。

当事人声称,移民部官员没有给他机会提交有关证据,受到不公平对待,这说法也被法官驳回。法官指在机场接受入境盘问期间,移民官提供国语传译服务,保证完全理解。

在接受移民官入境盘问期间,当事人甚至向移民官员要求,当场发给他工作签证。移民官告诉当事人,必须在抵埠前申请工签。当事人的律师在法庭主张,移民法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外国人是可以在入境时或是入境后申请工作签证。法官在判词中亦就此做出说明,指当事人并不属于这些特定情况。

法官最后做出裁决,移民部和公安部对当事人拒绝入境及发出驱逐令的决定合理,没有违反程序公正。驳回当事人司法复核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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