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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搜尾箱检毒违法 亚裔汉上诉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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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举报有人持枪警接报截停搜查

  警方在未获得搜查令的情况下,如何在现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这是一个十分敏感而细致的问题。安省上诉法院近日就一宗涉及亚裔男子藏毒可作贩卖用途案件的上诉作出裁决。涉案男子以警方搜查其车辆不合法、令其宪法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对安省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其贩毒罪名成立提出上诉。安省上诉法院依案件事实,对警方的搜证权做出详细说明,最终认为警方行为合法,三名上诉法官一致裁定驳回上诉。

上诉人亚裔李姓(Lee)男子,于2014年9月19日被安省高院法官裁定以交易为目的藏有可卡因罪名成立。他在庭审过程中及其后上诉时,均指警方搜查其汽车尾箱及检获毒品的过程侵害其宪法权利,因而检获的毒品不能作为证据呈堂。

案发于2012年11月29日,有市民致电911举报在士嘉堡坚尼地路夹雪柏大道爱静阁商场泊车场近安省酒铺的区域,看到一名亚裔男子疑似持有手枪。两名在附近执勤的警员前往查看,在路上透过车上电脑进一步获得举报人提供信息,指看到可疑车辆尾箱打开,内有大袋子疑似装有枪枝。举报人相信嫌疑人是一名30至40岁、头戴棕色帽子的亚裔男子,可能正进行毒品交易。

车内未有发现武器

两名警员在商场附近一条路上发现被告的汽车,要求下车接受检查。警员告诉男子正就一宗911的枪枝举报被调查。该男子当时被限制自由但未上手铐,警员也没有立即告知他有寻求律师的权利。两名警员对其进行搜身并检查汽车内部,但没有发现武器。此时,由一名警长和另两位警员乘坐的另一辆警车亦抵达现场。在场警员中有一人打开嫌犯汽车尾箱,警方发现一个藏有23公斤可卡因的袋子。

在尾箱发现毒品后,警方以藏有毒品罪将嫌犯逮捕,并告知他有权联络律师。警方对嫌犯及车辆的搜查前后进行了3分钟。警方于次日取得法庭搜查令,对嫌犯的汽车进行搜查,正式检获装有可卡因的袋子。

案件在安省高等法院庭审时,被告律师向法官请求23公斤可卡因不能作为呈堂证据,理由是911报案人没有清楚说明究竟是在车内,还是在被告身上看到枪枝,警方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无权搜查被告的汽车,这一行为不合法,检获的证据也不合法。

高院原审法官认为警员在911举报人提供的地点附近,发现符合特征描述的被告车辆,在未能在被告身上及车内发现枪枝的情况下,合理怀疑枪枝可能藏于尾箱内,进一步搜查揭发被告在车内藏毒。法官认定警方的搜证行为,至少符合刑法117.02(1)条、或C-46法案规定、或加拿大普通法的规定其中一种。

加国刑法规定警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未经申请搜查令而搜查汽车。条件是警员有合理理由,相信在犯罪现场有枪枝使用,且枪枝可能在车内被发现,或警方有把握可以申请到搜查令、只是在现场时间和条件不允许。法官再援引过往判例指,案中警员依据911举报合理怀疑被告持有武器,“在既没有搜到武器也无法排除有武器存在的情况下,有理由进一步关注自身及公众的安全”。

原审法官判定警方搜查被告汽车尾箱的行为,得到或是刑法或是普通法的支持,不支持被告声称宪法权利受损。法官同意警方未及时通告被告有权接触律师,对于其宪法第10(b)条款权利造成一定侵害。但由搜查汽车至发现毒品逮捕被告、告知其权利,其间不过几十秒,被告权利被侵害时间很短,警方并非出于故意侵权,亦未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害,不足以排除证据的合法性。因而判定所检获得毒品可呈堂,裁定被告藏毒罪名成立。被告就高院判决向安省上诉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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