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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电子监控雇员 须动机合理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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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报道

尽管对员工进行电子监控是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但加拿大雇主在某些情况下是有这个权力的。在工作场所安装摄像头,检查员工的上网记录和电邮往来,录下员工的电话通话……,法庭审理的案例显示雇主的电子监控手段越来越多,理由也五花八门。

魁北克省执业律师和法律顾问弗朗丝.里瓦尔(France Rivard)本周就工作场所的电子监控问题接受了Radio-Canada的采访。对于有老板觉得如果员工没有做违反公司规定的事,就没有必要害怕电子监控,里瓦尔指不想让老板知道的并不只有亏心事,还有私生活和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员工和自己的医生的电邮往来或电话交谈。

公司员工和所有加拿大人一样,受加拿大人权宪章的保护,但是监督员工、保证工作效率是公司管理层的职责,这如何平衡呢?里瓦尔说,从法庭的角度来说,老板要对员工进行电子监控,首先要有合理的动机,并且证明他使用的手段是必要的。

里瓦尔举例如,如果办公室接二连三地失窃,或者有人报告说某同事上夜班时睡觉,需要调查便是属于“合理动机”,但雇主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持续性监控,例如安装一个一天到晚对?员工办公桌的摄像镜头。

对电子邮件的检查也一样。以现今的技术,老板可以轻易检查员工的邮件,但里瓦尔指出,在没有投诉、没有合理动机的情况下检查所有员工的邮件是违法的。


fb查证据不算侵私隐


从原则上来说,员工不应该用公司的电脑和上班时间来办私事,里瓦尔指实际上大部分雇主都容忍员工偶尔用办公室的电脑办私事,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对“偶尔”的理解以及不同公司的容忍程度可能会相差很远。

一个雇员用办公室电脑办私事到底要多频密,老板检查其电脑内容和查询记录才算“动机合理”呢?里瓦尔说,至少在魁北克省司法界还没有形成判例,法庭遇到这类诉讼还处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阶段。

她说,公司对办公室电脑的使用应该有明确、公开的规章制度。如果对某个员工实施监控,所获得的图像和信息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并且不能用作处分依据,也不能用电子监控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

里瓦尔说,在雇主对员工的电子监控问题上,尽管可以用作今后法律依据的判例越来越多,但是也存在大片灰色地带。可以肯定的是,雇主没有权力对所有员工实行一贯的、系统性的电子监控。法庭接受的只是在有充分理由对某个或某些员工产生怀疑后,采取临时性的监控手段。

至于老板从员工的Facebook上发现早退或装病的证据,这不算是侵犯隐私,因为社交网站属于公开领域。

资料来源:加拿大国际广播电台(R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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