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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租金收据申请退税 租约加支票副本可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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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会计师指出租户凭租约及已过户支票原件影像作凭证,便可申请退税。

【加拿大都市网】收取房租而不想报税,在出租房屋的业主当中不是个别现象,由于担心被税局察觉,很多业主也不希望租客在报税时申报房租的支出。有的业主在租房时向房客说明,只租给「不报税的租客」。由于沟通不良或是其他原因,房客日后可能希望报税,并且向房东索取租金收据,一旦遭拒绝,纠纷就会产生。究竟租客有甚么方法可以自保?

这在华人社区不是新问题,但如何解决却莫衷一是,譬如房东拒绝开收据是否合法?租金收入可否不报税?房东报税有甚么要注意的问题?税局对于租金收据有哪些要求?房客可否在没有收据情况下以租约或其他银行支付凭证作为租金报税的依据等。

特许会计师温建业解释,租客向税局申报租屋支出的目的,主要在于低收入租客可以申请一个安省的退税,这项退税涉及的人数并不是太多。

温建业指目前税局要求申报租屋支出时要有业主开具的收据,仅凭租约不能作为支付房租的书面证明。如果房客以支票支付房租,那么可以凭租约加上已过户的租金支票原件影像(image copy)作为房租凭证。不过相比之下,业主开具收据的方式更为简单。

而税局对于收据的格式也有一定要求。税局要求在收据上要写有租客的姓名、租约的起足时间(term,即由何时起租何时退租,与开具收据的日期不同)、业主的姓名或公司名,以及承租房屋的地址等关键信息。
  
收租不申报等同漏税

他指业主只要有租金收入,理论上一定要申报,在这一问题上没有模糊空间。不申报即等于漏税,如被查到会被罚款及补缴。

加拿大税法对于主要居住物业(principal residence)与投资物业,在未来卖出时所征缴的增值部分所得税规定不同。有些业主因此担心一旦被税局知道自己将居所外租,会改变物业「主要居所」的地位,导致未来出售物业时要被征缴增值部分的所得税。

温建业表示,业主不必因过于担心这一点而逃避报税。业主将个人主要居住的物业部分面积出租,原则上只要租出的面积不超过物业总面积的50%,税局就不会改变该物业作为业主「主要居所」的地位。

举例而言,若一户人家将自家居住的物业地库租出,地库只占到全屋面积约三分之一,只要出租面积不超过全屋面积的一半,都不会改变该物业作为业主「主要居所」的地位。

如果租客向税局申报租金支出,而业主没有申请租金收入,税局是否会因此察觉业主的瞒税行为?温建业指目前税局并未要求租客在申报租金时提供业主的税务身分,即个人社会保险(工卡)号码或公司的生意注册登记号码(business number),因此税局将这两者连接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租务法规定房东无偿供收据

安省于2006年通过最新「住宅租务法例」(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2006),这是目前有关屋主和租客权利义务及纠纷处理的最完善的法律。该条例当中第109条一款明确规定,房东在收取房租、保证金、各种押金、补交欠租及其他一切付款时,必须应租客(包括前租客)要求,无偿向其提供正式的收据。(A landlord shall provide free of charge to a tenant or former tenant, on request, a receipt for the payment of any rent, rent deposit, arrears of rent or any other amount paid to the landlord.).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房客都受到「住宅租务法例」保护。有些租客权益不受该法例保障,包括商业用途租客、与房东或其近亲共同厨房或浴室的租客,以及租住临时或季节性房屋、学生宿舍、房屋合作社(co-op)、康复设施等的租客。一些特定类型的出租房亦不受法例保护。此外,与他人共用出租房屋、或者从其他租客(二房东)手中租房,会令情况更加复杂,要视情况决定是否受到法例保护。

可能适用「住宅租务法例」而受到保护的租客,包括柏文单位租客,租住一所房子内一个房间、但没有与业主或其近亲共同厨房或浴室的租客,以及租住退休房屋、流动房屋的租客等。

安省「住宅租务法例」中对租客和业主的的权利和义务各有详细阐述。租客在寻找出租单位时要确定该处物业是否在法例保护范围内。这样才能受到租客保护法例的保护,同时依法解决各种纠纷,譬如常见的租金涨幅纠纷、中止租约纠纷、有关修缮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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