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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妇填漏表难翻案子失移民权   再递表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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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表明一个未完备的移民申请,不算是一个正式申请。


【明报专讯】联邦移民部曾于2014年修改永久居民申请人未成年子女的定义。一名育有18岁以上儿子的华裔女子﹐于新例生效前入纸申请永久居民身分﹐但由于申请表欠缺2分表格而被移民部退回﹐当女子第二次提出申请时﹐新例已经生效﹐在新定义下﹐当事人的儿子再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资格。女子提出司法覆核﹐但最终被驳回。

苏女士于2014年5月30日﹐以自僱人士身分以商业类别向联邦移民部申请永久居民。当时﹐苏女士育有一名18岁以上的儿子。根据当时移民法例﹐申请人超过18岁的未成年子女均须填写两张表格﹔然而﹐苏女士提出申请时﹐其子并未填写有关表格。

同年8月1日﹐经修订后的移民法正式生效﹐该法例对未成年子女重新定义。在新定义下﹐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年龄由22岁下调至19岁﹐而仍在大专院校读书的超龄子女可获豁免的法例亦同时废除。

移民部于同年8月7日向苏女士发信﹐指由于她的申请表不完备﹐故被退回。

移民部同时退回苏女士的申请费﹐她的申请并未接纳﹐亦没有保留任何纪录。同年11月17日﹐苏女士收到被退回的申请表。

同年12月2日﹐苏女士连同上次被指缺少的2分表格﹐再向移民部递交申请表。苏的移民顾问在申请表上附上一封信﹐指移民部若将苏女士的申请当作全新个桉处理﹐在修订后的移民法下﹐其儿子便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要求而被剔除﹐因此恳求移民部将苏女士的申请当作延续个桉处理。

到了2015年1月13日﹐移民部回覆苏的申请﹐并正式以其儿子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为由﹐退回对方申请。

为此﹐苏女士要求司法覆核﹐推翻移民部的决定﹐理由是在移民及难民保护法中﹐并没有任何内容说明﹐移民官有权将一个未完备的申请表格当作不存在。

移民部的回应则是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定义﹐一个未完备的申请不算是一个正式申请﹐亦因为如此﹐当时移民官并未有接受申请人缴付的申请费。由于申请人在新修订的法例生效后﹐才递交完整的申请表﹐故第二次提交的申请表必须根据新修订条例执行。

苏女士一方则反驳﹐指事件的问题并不在于移民官是否有权退回未完备的申请﹐而是他们能否将一份未完整的申请表当作从来不存在。

另外﹐其代表律师又指﹐移民部并没有交代﹐当移民官遇到未完整的申请表时﹐一般的处理方法。

法官作出裁决时﹐参考了一个桉例。该桉例中﹐一名华裔男子在同一日分别透过本土及海外递交表格﹐以配偶类别及家庭类别申请其另一半成为永久居民﹐但2份表格皆因资料未完备而被退回。当事人其后再递交申请﹐他先透过家庭类别入纸申请﹐两周后﹐他再以配偶类别提交申请﹐2份申请表格都完备。在该桉例中﹐法官裁定移民部应接受申请人那份表格时指出﹐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申请表内容必须符合最低要求﹐由于申请人第一份表格的资料不齐﹐故不能受理。

根据上述桉例﹐加上主理苏女士一桉的法官认为﹐移民官在处理申请表时﹐只是依照法例及政策指引行事﹔而法例规定﹐所有永久居民的申请﹐无论内容或表格都必须齐备﹐才获接纳﹐目的是对所有申请人公平﹐并确保处理个桉时达到一定效率。资料不齐全的申请表的确可当作不存在。

此外﹐法例又规定﹐申请表格须连同其他文件一同递交﹐当中包括申请费付费证明﹐在本个桉中﹐移民官未有收取苏女士的申请费﹐亦是另一证明﹐显示苏女士第一份申请表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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