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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业者:买卖双方可摊分“摩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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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温楼市炽热,楼房交易被揭出现“摩货”行为,列治交一间地产公司表示,公司不容许内部摩货行为。有地产业界人士称,卖家其实可以要求在交易合约上注明,如果买方将楼房摩货图利,必须得到卖方同意,或有关利益要与卖方摊分,防止被人摩货而蒙受损失。

所谓摩货,是指与卖家签订楼约的确认人(confirmor),利用签订楼约与正式交易期间,转手炒卖合约以谋取利益。

近日列治文一个长者指,他以87万元出售的独立屋,被买方转手,以97万元售出。负责监管本地地产经纪的卑诗地产议会(Real Estate Council of BC,简称RECBC)已委派8人独立咨询小组,就摩货进行调查,将于4月初呈交中期报告。

据《省报》(The Province)周一报道,Metro Edge(壹品)地产公司行政总裁林奇(Kevin Lynch)表示:“公司政策是不容许有摩货行为。RECBC调查可能需时6个月或1年,所以公司要主动出击,透过教育、培训及发展三方面进行。为保证所有员工都能接受培训及教育,3月起将推出18个培训课程。”

卑诗省华人地产专业协会会长李世雄欢迎有关做法,并指出,卖家其实可以要求在楼房买卖合约上,写明如果买方摩货,必须要得到卖方的同意,又或者卖家要与买家摊分摩货所得利益,这样便可以保证卖家不会因被人摩货,而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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