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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居加期欠7日 获准入籍须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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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不服 上诉得直

一名华裔留学生居住在加拿大的时间尚差7天便申请入籍,公民法官以酌情权批准申请人成为公民,但被移民部提出上诉。联邦法庭裁定上诉得直,申请个案发还交由另外一名公民法官重新审核。

法庭文件显示,公民申请人在2001年以留学生身分到加拿大,2007年成为永久居民。他在2009年12月3日申请入籍。根据移民法例,计算申请人在加拿大居住的4年时间,从2005年12月3日至2009年12月3日。申请人宣称期间有1,088日居住在加拿大,与法例规定的1,095日少了7天。

移民部官员提出质疑,但公民法官认为,申请人从2009年提交入籍申请,至今已经等候了6年半。如果要轮候是太不近人情,况且按以往有关居住期的判例,并平衡各种可能性后,公民法官觉得申请人已经符合法例规定的要求。

交另一公民法官重新审核

移民部不服公民法官的判决,于是入禀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联邦法庭法官在上诉判决中指出,在法理上不论公民法官选择哪一种居住期考核方式,最重要是公民法官按所选择考核方法的标准来判决,如不按标准来判决,有关判决便要被推翻。

该法官说,公民法官在这宗个案中采用严格的切实居住审查方法,而申请人缺少7天,毫无疑问不符合要求。依据一宗2015年的判例,该案件的申请人只是缺少2日而告败诉。因此,联邦法院法官指公民法官漠视居住期不足,批准入籍申请是不合理。他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判上诉得直,推翻原来的决定,将申请个案发还交由另一名公民法官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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