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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证据不实缺理据 联邦法院批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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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难民申请被拒后,上诉至联邦法院请求司法复核。联邦法院于5月初在多伦多开庭聆讯,主审法官丹尼尔(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Alan S. Diner)裁决准许当事人的司法复核请求,指当事人提出的3项上诉要求中,至少有一条成立。

当事人代表律师提出的司法复核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聆讯庭不合理认定当事人欠缺诚信;二是不合理的现场评估;三是不合理认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实。

“应努力寻找可信内容”

法官指出,根据加拿大移民难民保护法规定,除非难民官员在当事人的证据当中,无法发现任何一点诚实可信的事实证据,可以令他作出正面判断,否则不能轻易认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实。一旦作出这样的认定,会严重影响当事人日后的合法权利,因此作出这种认定时需要很高的标准。难民聆讯庭需要从申请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当中,努力寻找正面支持难民申请、客观上可信及合理的内容。另外重要的一点是,认定申请人欠缺诚信与认定申请人所提供的事实或文件不可信,是两回事。

法官又指,难民聆讯庭的结论缺乏理据,聆讯庭在审理案件时忽略了一件重要证据,就是当事人被雇主解雇的信件(letter of dismissal)。该信中提到由于当事人修练法轮功,所以解雇她。

法官认为,这封信无疑能提供证据,令聆讯庭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的可信度,作出正面判断,特别是法轮功修练者在中国是受到打压和监控。

联邦法官强调,难民聆讯庭有责任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证据进行评估,并且明确阐述理由,才可以作出对当事人证据不实的认定。难民官员有权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评估和权衡。可是在本案当中,既然难民庭没有拒绝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解雇信作为难民申请的文件之一,也没有公开明确对这封信,作出应有的评估和检视,那就很难有充分理据,认定申请人的难民申请,并没有任何可信及诚实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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