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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袭两年确认狗主 华妇获判可追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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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告称已过追溯期官指肇事者误导

一名华裔妇人3年前被一只没有绑带的狗跳向身上致令跌倒受伤。事主经调查后找到肇事者,但对方拒绝披露狗主姓名。事主多方追查后确认真正的狗主,并在民事诉讼中将对方列为与讼人。狗主以超出两年追溯期为由企图脱身,被安省最高法院以当事人确认真狗主身分日期计算,裁定狗主也要应讯,并支付部分堂费。

法庭文件显示,当事人在2014年8月年被一只没有绑带的狗跳向身上致令跌倒受伤。当事人的代表律师经业权调查证实业主身分。一名目击者也证实在前园闯祸的狗是属于被告。被告当时正在将一些物品放入上一辆停在车道上的汽车内。事件发生后,在目击者的坚持下,被告才将犬只带返入屋。目击者也告知当事人,被告是房屋的租客。

业主在2014年10月向当事人表示,被告是住在物业的租客,肇事的犬只也是属于被告。当事人在翌年7月向业主和报称另一个姓名的被告提出民事索偿。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在8月时才确认被告的真实姓名。因此又要终止官司,重新向业主及被告提出民事诉讼。狗主向法庭提交的文件显示,她当时知悉有这宗官司,但直到被告在几个月后收到法庭文件才知事态严重。被告在2015年10月向法庭提交的答辩文件承认自己是狗主,但在2016年2月再提交的补件中又反口否认。

当事人的律师立刻向被告律师追问狗主姓名。被告的律师回复称,要到审查证据(Examination for Discovery)的审前会议时才会披露狗主姓名。当事人的律师尝试在2016年的4月和5月召开会议,但一直未获回应。被告在6月更换律师,到2016年9月才透露狗主的姓名,当事人已追了近7个月。狗主当时是被告的女友。当事人于是将狗主列为被告之一,但狗主以超过追溯期,并认为当事人在事发的两年内,有合理时间找出她才是狗主。

当事人反驳指,被告到2016年9月才告知女被告是狗主,在2017年4月将女被告列为与讼人是完全合符追溯时效。因为直到2016年2月,当事人没有理由相信狗主是另有其人;而直到2016年9月才有狗主的资料。最高法院法官指出,这宗官司的问题在于当事人何时才知道女被告应该要负上责任。女被告认为,当事人应该在事发后两年内,亦即2016年8月以前向她索偿。当事人不应只倚赖业主的片面之词便认为被告是狗主,物业内尚有多名其他租客。当事人应审慎的将全部租客列为涉案人,然后逐一排除,直到找出真正的狗主。

法官指出,业主、邻居和目击者均认为被告是狗主,被告也在答辩文件中承认是狗主,直到被告在2016年2月才改口。因此,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被告是狗主。而且被告在2016年2月才向法庭表示并不是狗主,因此追溯时效应该为2018年2月,当事人将女被告列为与讼人并未超出时限。法官又指,当事人为此追讨堂费亦属合理。如果与讼双方未能就律师费开支达成协议,法官将再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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