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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回应911是警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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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上诉法庭三名法官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后,一致裁决支持高院原审法官的定罪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判词指本案核心是警方对被告汽车进行搜查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加拿大刑法或普通法的授权?如果不合法,是否应该依加拿大宪法第24(2)款之规定,排除所检获的毒品做为合法证据呈堂。

上诉庭裁定的判词指,警员做证时承认在实施搜查时,并没有足够理由认定可以取得搜查令进而逮捕被告,因此刑法第117.02(1)并不支持警员的搜查行动。但另一方面,加拿大普通法的原则支持警方的行动。上诉法官指要证明警方行为得到普通法支持,必须符合两个原则:一是警方是否在执行普通法或其他立法授权给他们的职责。在本案中回应911警报是警方的法定职责,符合这一条件;二是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警权的使用是否合理,这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上诉人宣称警方在未有获得进一步确切证据的情况下进而检查其汽车尾箱,是不合法的做法,上诉法官对此不予支持。上诉法官指出,911举报人特别提到目击被告人的汽车尾箱打开,里面有一个大袋子。举报人表示“相信”被告人将手枪带在身上,后来又表示不能清楚说明枪枝的所在。警员在发现被告的车辆时,汽车尾箱是关闭的。由于车上并没有其他人,警员有理由相信被告可能将枪枝转移到汽车尾箱并将其关闭。

上诉法官结论称,警员的行为合情合理,他们当时回应911报警而执行法定公务,他们限制被告人自由是必要的,限制的时间和程度均有节制。警方当时出于对公众安全的保护而采取搜查行动,这动机比起限制被告人的自由和隐私更加重要。

上诉法官亦同意警方检获的毒品可以做为合法证据呈堂。法官强调,依宪法24(2)判定证据能否呈堂须考应三项原则,一是对当事人权利侵犯的程度;二是侵害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程度;三是对公众和社会利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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