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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渗水索偿多年判败诉 官指业主无法证楼上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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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仪芬报道

居于共管物业(Strata)的加国屋主可要留意了,物业一旦出现漏水问题时,一定要找出根源及依足程序逐步处理,否则可能变成索偿无门。卑诗上诉法院上周五(1月5日)裁定,一位因天花长期渗水而承受损失的业主败诉,法官主要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楼上的屋主在处理漏水问题时有所疏忽。

这位姓沈的温哥华居民(Shang Chen Shen)所住单位自2009年中漏水两年有多,她控告楼上八楼单位屋主失责,但卑诗最高法院2016年7月判沈姓事主败诉。沈业主向本报表示,不欲中文名字见报。

沈业主住在温市中心西端英吉利湾(English Bay)旁Beach Avenue 1900号路段的高层柏文七楼。法院文件显示,她所住单位从2009年5月至2011年12月间,天花板共漏水8次,她指楼上八楼的屋主万有棣(Youti Wan),与友人兼地产代理Edith Chan(陈太)疏于处理,导致楼下她的单位受损严重;她控告两人有过失行为,索偿30万元,包括漏水修理费、家具衣服等损坏以及房屋折旧等损失。

法官认为上层业主没疏忽

不过,协助管理八楼单位的陈太在原审的宣誓书中逐一陈述漏水问题,表示她并不清楚漏水的实际原因,但她有把漏水情况转告业主万有棣,而万的保险公司已支付修理费,她也有替单位进行维修。

八楼的屋主万有棣于2014年4月6日去世,去世前她把房屋产权移转给Allister David Chan,亦即陈太的儿子。

原审法官认为,陈太负责万有棣生前的房产管理责任,负责处理沈业主与万有棣之间的纠纷,但没证据显示陈太处理漏水问题有疏忽过失。虽然陈太没提供万有棣联络方法给沈业主,不代表陈太没向万有棣即时传达漏水问题;陈太有安排维修人员处理房子漏水,也无证据显示漏水与陈太有关,最高法院遂判处沈的申索无效。

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官犯了9个错误,包括全盘接受陈太的宣誓书、不接受大厦物业管理委员会支持她的陈述等,惟不获上诉法院法官接纳。

法官认为上层业主没疏忽

沈业主星期日接受《星岛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对判决感失望,认为错在第一次开庭时,误信当时代表律师叫她不要出庭,事后才发现代表律师根本没有把漏水的报告与证据呈给法庭,导致原审法官认定她没有及时提供证据。她说,没想到上诉法院又认定之前该提供却未提供的证据,后来再补证也无效。沈还提出,到了2017年她住的房子继续漏水,但上诉法院认为,新的漏水问题与案中提及2009年至2011年间的漏水案不能混为一谈,所以判沈业主败诉。

沈表示,暂未决定是否上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因为最高法院通常仅受理与全国有关案件。她可能选择控告前代表律师失职;也可能因2017年的新漏水事件,而起诉现任屋主Allister David Chan。

对于沈业主的指控与说法, 星期日致电陈太,她表示个案经过多年诉讼后,上诉法院仍裁定对方败诉,她指裁决合理,希望尊重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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