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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价交易协议书 对双方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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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判令,户主须要履行合约。网上图片

法官指此案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买方是否有权要求卖方执行合同或是赔偿经济损失。二是整个案件能否透过简易判决、即时宣判方式(summary judgment)作出裁定,还是要透过开庭审判来裁定。

原告买家L先生表示其代表律师在收到卖方的割价交易书面建议前,与卖家律师透过电话就割价交易数额进行讨价还价,此举不能被视作拒绝(后来才收到的)该份建议。其律师不可能拒绝一份他尚未收到及看过的建议。卖家C太太声称买家律师在与她的代表律师在电话讨价还价时,已经了解卖家有“割价2万元交易”的建议,但仍提出要求卖家作出更多让价补偿,表示买家在法律效果上已拒绝卖方提出建议,这令该份协议失去约束力。

裁物业对准买家“不可替代”

法官综合了买卖双方律师向法庭提供的宣誓书事实及法庭交叉盘问的陈述,决定采信买方的说法,即双方律师在12月10日透过电话就割价金额进行磋商时,买方律师并没有收到卖方传来的建议书,也不知有这份建议书的存在。而双方律师透过电邮和传真信件等书面方式,交换了建议书和接受建议的文件,所以这份割价交易的协议约束力。

法官又同意涉及买卖的万锦市物业,对于买家而言是“独特而不可替代”,判定卖家必须执行协议交接产权。法官指出买家将使用这房屋作为其住宅,其位置离买家的女儿及外孙的住处较近,而住宅格局和后园在该区其他房屋难找到,房屋位于万锦于人村附近并邻近两所学校,交通方便,所有这些原因都令该物业难以替代,指买家要求执行交接合理。

法官判定原告买家有权要求卖家,依据双方后来达成的割价交易协议,履行该宗房屋买卖合约,双方应努力达成一个合理日期,完成房屋产权交接。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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